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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费某甲等人确认调解协议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淳良里*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30********。委托代理人:费某甲,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淳良里*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3********。系王某某之子。申请人:费某乙,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49********。申请人:费某丙,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江东路西江涵江*楼*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52********。委托代理人:费某甲,身份情况同上。系费某丙之弟。申请人:费某丁,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淳良里*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54********。委托代理人:费某甲,身份情况同上。系费某丁之弟。申请人:费某戊,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油坊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56********。申请人:费某己,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1********。委托代理人:费某甲,身份情况同上。系费某己之弟。申请人:费某甲,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淳良里*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3********。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某、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9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自愿放弃继承费某庚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屋即位于芜湖市淳良里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建筑面积64.12平方米)的所有权的应得份额;二、由申请人王某某继承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三、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继承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甲于2015年1月9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关于继承费某庚遗产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