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潘金楼与潘宽术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楼,潘宽术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04号原告:潘金楼,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宽术,男,1943年3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潘金楼诉潘宽术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金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潘金楼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阿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