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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琴,十堰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王峰,卜荣琪,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定琴。被执行人十堰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卜荣琪。第三人王鑫。经审查:刘定琴诉十堰润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公司)、王峰、卜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龙公司、王峰共同偿还刘定琴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自2013年9月15日起,5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自2013年10月15日起,3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自2013年11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12月15日止)、违约金(违约金计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卜荣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974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49元,由润龙公司和王峰共同负担。2014年10月8日,刘定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润龙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润龙公司的股东为王峰、王鑫。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王鑫认缴出资2400万元,王峰认缴出资36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但王鑫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认缴出资存入润龙公司账户后,随即全部抽回。2014年6月24日,润龙公司变更为十堰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王鑫将认缴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后全部抽回,属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依法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王鑫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王鑫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刘定琴履行(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