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巉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2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