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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8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风良与徐勤伦、徐勤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良,徐勤伦,徐勤军,徐勤波,杨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853-3号申请执行人李风良,居民。被执行人徐勤伦,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勤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勤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杨玉臣,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徐勤伦名下的工资收入25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姬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