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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小毅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小毅,珠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小毅,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东镇海银村*组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0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珠嘎(曾用名洛珠桑布),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昌都县柴堆乡加荣村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无固定地址。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12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珠嘎、董小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城刑二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珠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董小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董小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小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小毅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小毅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二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军 国审判员 徐小珍审判员 白 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