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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良贤与刘小、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贤,刘小五,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朱良贤,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刘小五,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朱良贤与刘小五、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五、刘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