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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韩凤娟与黄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黄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黄某,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黄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