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小滨与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孙立兵、孙立瑞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滨,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立兵,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孙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初字第20号原告侯小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安宇,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明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俞世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晟,男,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立兵,男,汉族.第三人孙立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全,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小滨诉被告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孙立兵、孙立瑞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需要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标审 判 员 :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席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