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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维平与白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洁,董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洁,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艳妹,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维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兰春,天津天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洁因与被上诉人董维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白洁认为:虽然上诉人户籍地在河北区育红路建北里32门109号,但其一直居住在河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董维平同意原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白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东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白洁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