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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恒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梨树区平岗矿12号楼的楼下,窃取被害人蔡某某一辆蓝色钱江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2014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鸡冠区西太村一组居民张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人民币400元。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鸡东矿八委居民付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一部平板电话及一部灰色长虹牌翻盖手机。经鉴定平板电话价值人民币320元,长虹牌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90元。4.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鸡东县平阳镇居民李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一台海信牌32寸液晶电视。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5.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恒山区柳毛乡中心村一组居民宋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一部银灰色的游戏机。经鉴定该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90元。6.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恒山区柳毛乡裕丰村居民白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一台长虹牌42寸超薄液晶电视及人民币450元。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760元。7.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恒山区柳毛乡裕丰村居民鞠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白银手镯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8.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密山市二人班尚礼村居民李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人民币30元。9.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密山市二人班尚礼村居民祖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人民币225元和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棕色翻盖手机。经鉴定价值分别为60元和70元。10.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密山市二人班尚礼村居民曹某某家,推窗入室窃取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徐某某盗窃财物总计人民币93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钳子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白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液晶电视等物品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67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