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同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9号罪犯杨同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同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同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10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2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同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0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