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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海蓉申请执行周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蓉,周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蓉。被执行人周禄俊。申请执行人周海蓉与被执行人周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海蓉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80元,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受偿1078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邹赤波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