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刘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刘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