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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