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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因犯盗窃罪,1995年10月27日被黄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6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序金审判员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