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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梁长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江,张素英,梁雨,梁君昊,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梁长江。申请执行人:张素英。申请执行人:梁雨。申请执行人:梁君昊。被执行人: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法定代表人:梁玉峰,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梁长江、张素英、梁雨、梁君昊与被执行人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长江、张素英、梁雨、梁君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