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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购买了存储大量淫秽视频的硬盘和目录本,在其经营的梁氏手机店内复制给他人,从中牟利。2014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该店内将81部淫秽视频复制至王某某提供的U盘内并收取了他的人民币30元后,被到场检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淫秽视频目录本及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经检验,所查获的电脑内存储有淫秽视频129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U盘、淫秽视频目录本及作案工具电脑,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性的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准备了1292部淫秽视频并寻求交易机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仅复制81部,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元、作案工具淫秽视频目录二本及电脑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