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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印财与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印财,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137号原告:田印财,男,194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X区XX街14X号1X号楼X单元X层X号。委托代理人:田振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毅,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陈满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菲,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原告田印财诉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借给被告本金21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如被告逾期不还款,应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再推脱不予还款。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198000元的借款合同,且口头约定了利息,其当场将利息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其不能及时还款,迫于压力其同意将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198000元的借款合同转单,原告要求将转单后的借款合同金额写为217800元,其中包含了转单前合同额198000元加上利息。其认为实际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为31680元,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数额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款项19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原告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被告是否续签协议,如无续签且被告逾期不还款,则被告应按每日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支付原告滞纳金和违约金。双方关于借款口头约定了利息。后被告到期不能还款,双方协商均同意计算利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遂于2012年3月25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17800元,系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本金加上利息后计算出的金额,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2年9月24日,双方关于借款口头约定利息月息6%。2012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田印财借款人民币21780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财务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双方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后一份借款合同中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但系双方一致同意的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一并转入原本金中,且前期利息折算后的利率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后一份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载明的金额可以作为新的债务认定的本金。原告自述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10000元,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其实收的借款本金与约定不符,不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双方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应予支持。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印财借款本金210000元。二、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印财支付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4元,由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