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龙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玉,韩小佳,任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玉,农民。被执行人韩小佳,农民。被执行人任贺锋,农民。本院在执行杨龙玉与韩小佳、任贺锋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