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珍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珍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3号罪犯郑珍辉,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4日作出(1997)莆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珍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7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1998年2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南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珍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违反购物(个人消费)有关规定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护理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珍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