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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飞霖,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