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崔培红、李保见等与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保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培红,李保见,曹书卿,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保营,刘保国,王新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崔培红,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住长葛市。原告李保见,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生,住许昌县。原告曹书卿,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刘保营,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刘保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王新贵,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生,住长葛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崔培红、李保见、曹书卿诉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保营、刘保国、王新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培红、李保见、曹书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保营、刘保国、王新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培红、李保见、曹书卿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保营、刘保国、王新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崔培红、李保见、曹书卿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