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智业与杨培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业,杨培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郭智业,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12日,现住奇台县。被告:杨培学,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业与被告杨培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智业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业撤回对被告杨培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智业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