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梅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梅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6号罪犯林梅芳,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梅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3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梅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2年9月1日因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扣1分;2014年8月23日因擅自在操场上活动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后勤保洁员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2.8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梅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