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明,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负责人孔新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新丽,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远军。上诉人张文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域成华升转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明撤回上诉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张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