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2-01
案件名称
朱景华、马怀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景华;马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朱景华,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马怀涛,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我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马怀涛已经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怀涛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