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06号原告胡某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