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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邱昌生与韩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昌生,韩以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5-2号原告邱昌生。被告韩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昌生与被告韩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昌生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