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邱昌生与韩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昌生,韩以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5-2号原告邱昌生。被告韩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昌生与被告韩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昌生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