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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春仙与赵新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仙,赵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宋春仙,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赵新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新年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新年的银行存款1637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