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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赟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宁 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