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宗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臣,郭玉米,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臣,居民。被执行人郭玉米,居民。被执行人郭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建所有的位于山亭区新城樱花园小区**号楼东单元**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广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