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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汉华与武汉市盛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华,武汉市盛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华。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法定代表人张生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养老保险损失11,486.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5.03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672.04元,本案执行费2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盛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6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