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奇杰与被执行人宁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奇杰,宁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史奇杰,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院背后巷*号*单元*楼西。被执行人宁彩玉,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南路**号。申请人史奇杰与被执行人宁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奇杰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史奇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在2014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宁彩玉在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盐湖区河东东街信合佳苑5号楼1单元22层C室集资房一套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我院对查封被执行人宁彩玉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奇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我院解除诉前保全时查封被执行人宁彩玉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彩玉在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盐湖区河东东街信合佳苑5号楼1单元22层C室集资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令狐建宏执行员 王 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