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己丑与张贵丑、董香芹及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己丑,张贵丑,董香芹,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监字第4号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己丑,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贵丑,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香芹,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张贵丑之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庆丰,该社区主任。张己丑与张贵丑、董香芹及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邢民四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达审 判 员 刘登标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