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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明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吉祥文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顺吉祥文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四公里处。法定表人:王明会,经理。被执行人:王明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顺吉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明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明会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四公里处的一处房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