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洪与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梁洪,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杜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诉被告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洪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荧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