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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