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玉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玉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在文。被申请人江苏玉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团结河南岸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建材大市场)6幢18#。法定代表人贺玉洁。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玉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玉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