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张小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孙民,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民与被告张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