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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建行襄阳分行与XX、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XX,刘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程泽林,建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超,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俊丽,建行襄阳广场支行员工。被告XX被告刘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襄阳分行)与被告XX、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襄阳分行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建行襄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庆 伟审 判 员 毛 清 国人民陪审员 曾 庆 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皇甫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