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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靳成哲与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成哲,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靳成哲,男,生于1969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沙炳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成哲等68人与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已不正常经营,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已提前支取其租赁费收入,申请执行人一方未能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刘兴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