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忠裕与陈应华、陈乃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裕,陈应华,陈乃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612号申请人刘忠裕。被执行人陈应华。被执行人陈乃伍。关于刘忠裕与陈应华、陈乃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0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