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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商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圣和与孟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龙,高圣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功富,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圣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芹亮,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孟庆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庆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功富,被上诉人高圣和的委托代理人王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忠熙代理审判员  禚慧聪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青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