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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临沂兴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汲广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兴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催字第24号申请人:临沂兴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汲广顺。委托代理人:李现飞。申请人临沂兴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4年11月5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122357,出票人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账号87×××74,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2014年3月28日,到期日2014年9月12日,收款人富阳市中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账号为87×××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兴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