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林峰与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峰,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11号原告林峰,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善、王丽娟,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潘月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经审核后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侯民保字第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坐落福建省闽侯县钢混结构的综合楼二#楼整座(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1028.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28.45平方米)。后被告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江翔自愿以其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为被告作担保。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侯民保字第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案外人江翔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6个月。到期后,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侯民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继续冻结案外人江翔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3个月。现原告林峰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案外人江翔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