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建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建红;杨继慧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非审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322671-8,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国彬,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吴建红,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执行人:杨继慧,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同上。(系吴建红妻子)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建红、杨继慧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金征决[2014]0000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4]0000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金征决[2014]0000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咏梅 审 判 员 金成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