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115号原告:陈某。被告:夏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审 判 员  王友明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