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保民与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民,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李保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丰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民与被告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保民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