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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康雪中与宗林、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2号原告:康雪中,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被告: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被告:梅娜,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雪中诉被告宗林、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雪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97万元或查封两被告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由原告康雪中的担保人康某提供的房屋和担保人刘某提供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雪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宗林、梅娜的银行存款197万元或查封被告宗林、梅娜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康雪中的担保人康某提供的房屋和担保人刘某提供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